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鄧飛
當全國人大公佈將制定港版的國家安全法律,以堵塞存在於香港的國家安全漏洞時,令人振奮和鼓舞,對於打擊有外力干預而日漸恐怖主義化的黑暴之亂,香港終於有了有力的法律工具和依據。凡事預則立,把宏觀的人大立法決定,細化為微觀可操作的法律法案,除了要切實落實中央治港的有關精神和全國人大的立法原意之外,還要防止因陸港兩處法律制度的差異,而造成執法效果和效率被打折扣。從媒體得知,國安法的重點是執行機制,那麼這個機制是什麼模式?說起執法,一個關鍵的指標就是拘捕權。
大致而言,有3種模式:
- 聯邦調查局FBI模式:有獨立的拘捕權,與其他地方警察部門有分工。
- 軍情五處MI5模式:準確來說是「秘密服務局」(secret service)。與一般人想像的不同,它是沒有拘捕權的,必須與警方建立聯絡小組,由警方負責拘捕。
- 以前香港警方的政治部(special branch)模式:掛靠在警方,但實際上獨立運作,也就當然有拘捕權了。從零星的報道來看,似乎最後一種模式的可能性比較高,畢竟這是香港曾經有關的模式,但具體細節還是需要等待公佈。
無論如何,有獨立的拘捕權才談得上有執法效率。去年下半年席卷全城的大大小小暴力事件,讓人憤恨難當,恨不得盡快把暴力分子繩之以法。
不過,筆者倒是認為,僅僅拘捕和檢控走在前頭的人是遠遠不夠的,尤其當中有許多青少年學生不易處置,同時容易激起市民的反感,這也是對方的陰謀,用犧牲年輕人來誤導和挑動社會大眾情緒。
因此,拘捕和檢控幕後黑手、金主,以及在現場操縱指揮青年人的頭目,還有發佈動員令的核心網上通訊聯絡者,才是關鍵。這就涉及非常複雜的監聽、截取通訊和網絡監察的法律問題,網絡監察更涉及lP和app平台在海外和台灣地區的境外監管困難,而截取通訊則有可能要同來自西方國家的技術支援作大鬥法。
將來的國安法需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香港法例第589章)相互協調,否則即使技術上可以及時而準確地搜集犯罪證據,但若這些監聽、截取通訊及網絡監察的法律不到位,所搜集的證據是不能作為呈堂證據的,法庭可以拒絕信納。
反過來相關法律到位,以國安為名賦予執行機制有更大的搜證權力,那麼這種法律又必定與目前相對較寬鬆的法律有所衝突。
例如如何申請採取這種搜證的程序?是自己機構內部向高級長官申請即可,還是必須向法官申請?如何令國安法凌駕於一般刑事法和證據法?又是一場筆墨官司,分分鐘又要釋法,在執法的時間上又拖了一重,這是需要作出最為精細的規定。
何況,如何在危及國安行為與普通刑事罪行之間清晰區分,從而令一件罪行到底應該歸執行機制管,還是警方一般刑事部門管?到底適用具凌駕性的安全法,還是只適用於一般的刑事搜證法規?這對於反對派來說,是非常擅長玩文字遊戲和打擦邊球的。
例如有人在網上發動「為『獨立不是選項』而上街散步!我要前途真選項!上街散步散到拍動作片!」那麼這個算在安全法範圍內,抑或普通的煽惑非法集會?有沒有類似新加坡的「預防性拘捕權」?有沒有ouster clause以豁免司法覆核(新加坡也不是徹底豁免的)?罪名和刑罰可以法典化,把各種控罪元素和各級罰則徹底明確化,以至於幾乎沒有任何可以酌情解釋的空間?
又例如自首是不會減刑,但認罪則多數減刑三分一。法官量刑之前,可能尋求感化官報告,那此做法是否仍舊適用?諸如此類的磨合和潛在問題,又豈止是普通法與大陸法在國家安全司法方面的分別!
2020年5月25日 (橙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