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憲法與基本法關係 設立思考框架遵從思考規則

為配合中央政府加强香港學生《基本法》及憲法教育,教育局推出「《憲法》和《基本法》海報資源套」,當中提到「國家《憲法》就是特區的憲法」、《憲法》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等。但大律師詹鋌鏘認爲,《憲法》僅第31條與設立特區有關,因此《憲法》中除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第31條以外不應適用於香港,批評政府藉教材刻意矮化《基本法》地位,使其無法限制中央在港權力,甚至廢掉《基本法》提供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也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憲法》第31條和《基本法》序言第二段皆點出香港特區的設立根源,即《憲法》第31條,詹大狀以此推導出「《憲法》僅第31條與設立特區有關,《憲法》中除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第31條以外不應適用於香港」的結論,實乃斷章取義,混淆視聽。

 

同樣是《基本法》序言,詹大狀還應該細閲序言第三段。序言第三段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這段話的第一句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不只是「根據《憲法》第31條」,明確了整部憲法才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既然整部憲法才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那詹大狀作出的「《憲法》僅第31條與設立特區有關,《憲法》中除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第31條以外不應適用於香港」的結論根本就站不住腳。

 

再者,教育局資源套的簡報提到:「一個國家,一個主權,一部《憲法》」是各國通例,香港特區是國家的一部份,所以「國家《憲法》,就是特區的憲法」。簡報亦提到,《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訂的全國性法律,不能凌駕於《憲法》;續指從國際公法看,當某個地方屬於一個國家,該國憲法必然適用於該地方,指「國家《憲法》無疑適用於港澳」。對此,詹大狀質疑上述內容矮化《基本法》。他又指人大於1990年已確立了《基本法》憲制性法律的地位,例如《基本法》第18條訂明,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只包括《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以及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當中以《基本法》的地位最高,法理上能限制《憲法》在香港的實施。

 

憲法是國家主權最集中、最權威的法律體現和表達。一個國家、一個主權、一部憲法,是各國的通例。香港回歸以前國家憲法已經產生,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基本法》根據國家憲法而制定,國家憲法必然在香港適用,對香港產生法律約束力。只是,國家憲法直接在香港適用有障礙,例如一些關於社會主義的內容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無法在香港實施,因此必須對這些規定進行「適應化」處理,制定基本法就是對憲法中不符合「一國兩制」要求和香港實際情況的地方加以修改補充。

 

由此看來,在先後順序上,是先有憲法,再有基本法,再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主次排序上,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基本法是憲法的修改補充和發展完善,是中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兩者關係如此明顯,簡報内容絲毫沒有有矮化《基本法》。詹大狀口口聲聲說《基本法》的地位最高,並在法理上能限制《憲法》在香港的實施,只不過是想「妹仔大過主人婆」而已。

 

另外,教育局推出資源套簡報同時,還上載各科的使用指引,當中要求高中通識科教師要「提示學生在處理關於香港的議題時,需要參照《基本法》的規定而作為提出其個人意見的前提和依據」。但教協副會長田方澤質疑這是有意識地限制學生思考方向。

 

教育局的指引是要求學生把《基本法》的規定作爲提出個人意見的前提和依據,也就是為學生思考香港議題時設立一個思考框架,讓其個人意見在這個思考框架内進行仔細推敲。田方澤認爲有框架就會限制思考方向,這是因爲他將「思考框架」與「思考方向」對立起來,而且「有意識地限制學生思考方向」的説法背後存在著一種錯誤的預設:假設「人的思維是無限的」。

 

首先,建立思考框架是讓學生明白規則以及規則的重要性。框架對於他們來説,不是限制,不是牢籠,而是規則。雖然遵從規則未必能讓他們通往最好的目標,但也不至於無路可走而迷失。

 

其次,「人的思維是無限的」是一種誤導人的假設。事實上,我們根本就無法思考我們未曾經驗過的東西。所有我們認為千奇百怪、無邊無際的思維,都是建立在個體已經經驗的基礎上。試想想,虛幻的鬼怪神仙、龍鳳麒麟,現實的原子分子化學鍵,但凡我們能夠思考和想像的,哪個沒有一個框架模型?再說,我們真的能思考到無邊無際是個什麼樣子嗎?多數人所謂的無限,只不過是有限思維的簡單交織和重複罷了。

 

沒有思考框架,大部分人可能面臨的是思維的無措和混亂,而不是思維的自由。自由必須建立在規則之上,否則就是無根之草,無本之木。怕思考受到限制而不去設立思考框架,這是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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