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藥發展的兩項重要工作

中學校長、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鄧飛

 

近日,立法會討論香港中醫藥發展問題,這既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一個需要很大發展空間和很多工作要做的問題。誠然,香港有《中醫藥管理條例》,但更多屬於規管性質的法律,而不是鼓勵扶助的政策。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規管中醫藥專業,更多是明確提出如何扶助及保護中醫藥發展的積極措施和原則。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應該用更積極有為的態度,推出更加有利於香港中醫藥發展和廣大市民健康福祉的政策措施,包括如何把中醫藥納入公營醫療體系,設立中醫師薪酬架構表等等,最好有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而不是僅僅有一部行業規管而非發展性的法例。

 

純粹中醫,或者純粹西醫,無論從診斷,抑或治療,其實都是高度成熟體系,市民都充滿信心。真正需要加強的工作,其實集中在兩項:

 

其一是中西醫協作 / 中西醫結合;

 

其二是做好有香港特色的中藥的標準化工作。

 

先講第一項,自2014至15年開始,醫院管理局推出中西醫協作計劃。參與計劃的醫院,透過與三方協作的中醫診所暨教研中心(中醫診所)合作,根據中醫及西醫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為計劃訂下的臨床方案,為合資格的住院病人提供中醫治療服務,包括中藥及針灸等,主要集中在癌症、中風等少數幾類非傳染病、慢性病,為病人提供多一個治療選擇。現時共有8間醫院提供上述服務,涵蓋醫管局7個醫院聯網。表面上看,涵蓋面並不算小,但涉及的疾病種類還是太小,同時仍然處於先導計劃的狀態,既沒有計劃如何向全港推廣,更沒有對該先導計劃成效的任何檢討報告。這個先導計劃畢竟是本港中西醫協作治療的重要嘗試,箇中臨床實踐經驗,對於下一步如何推廣更為全面的中西醫協作治療,有著無可比擬的參考價值。

 

純中醫治療,與純西醫治療一樣,在操作上並無什麼困難。難的在於如何中西醫結合,對同一個病人做協作治療。例如,讓中醫師可以轉介病人接受西醫的各種化驗和影像檢查,之後如何跟進治療?當中醫師轉介病人作西醫化驗檢驗之後,驗單上寫明「原發性惡性腫瘤一期,未見轉移」,接下來如何?中醫師繼續治療?轉介去西醫作手術?還是中西醫結合治療?還是由病人自己決定?

 

又例如,中西醫包括診斷在內的病歷可以互通,互通之後可以怎樣?那麼當西醫看見中醫師開出的病歷診斷上寫着「陰虛火旺」、「寒濕鬱肺證」,這位西醫可以怎麼跟進?同樣道理,當一名中醫師看見西醫病歷診斷上寫着「一型糖尿病、其他未見異常、未有併發症」,中醫師就直接按照中醫的「消渴症」來施治?這裏涉及的問題,不僅僅是在診斷和治療上中西醫如何分工合作的問題,更涉及如何處理醫療事故法律責任和購買醫生專業責任保險的問題,問題複雜性不容低估和忽視。

 

因此,筆者才主張對目前的中西醫協作先導計劃的成效評估要予以公布和適時檢討,從而為解決中西醫結合治療的臨床實踐和相關法律責任問題,提供本地的經驗。另外,這可以參考內地和台灣地區中西醫結合的高度成功經驗,畢竟內地和台灣地區在中西醫結合方面,有着更加成熟的醫院體制和臨床實踐經驗,香港毋須從零開始!

 

再講第二項,根據2021年7月21日明報的報道,有學者發現,本地中成藥及中藥保健食品監管存在漏洞,同時市民對中醫藥的認知不足,這很可能導致對相關中成藥產品的誤用,進而影響自身健康。有些生產商會「轉型」以保健食品的形式生產中成藥產品,以繞過註冊的監管程序,舉例如某產品A與產品B,兩者都採用傳統中藥製劑的名稱,內裏藥材成分也大致類同,但產品A只要加入少許非中藥的成分,便可以不受中成藥註冊的條例規管,直接生產出售。同名而異方,不僅對市民信息造成混亂,更因其繞過中成藥監管,而存在一定的健康安全風險。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第一部)》內容為中成藥、飲片、製劑等的藥方、製作有清晰而權威的界定。香港完全可以拿來即用,為本地中成藥註冊提供權威的參考。另外,對於數以百計的本地藥行開發的中成藥品牌,政府應該加快註冊認證的工作,提升本地中成藥品牌的專業性和權威性,既保障市民健康安全,也有利於拓展香港產品的品牌,增加經濟發展的多元化程度,更有利於保護我國傳統文化,踐行香港自身應盡的文化道德責任,發揮品牌認證工作方面的強項。須知道日本的和醫漢藥,南韓的「東醫」,其實對中國的中醫藥文化保存構成很大的競爭挑戰。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好東西,我們不好好保護發揚,就會讓別人取而代之!

 

2023年6月16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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