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的深層思考與未來方向

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鄧飛

 

昨日(10日),立法會大比數投票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毫不諱言這是一部讓我前所未有深感疑慮的法律草案。這種疑慮並非源於對特定群體的偏見,而是基於對香港法律體系完整性、社會主流價值平衡,以及憲制秩序運作的深層憂思——不僅涉及「同性婚姻替代框架」引發的倫理爭議,及其可能對家庭價值、教育領域產生的長遠影響,更關乎香港現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工的核心運作機制是否會被打破。

首先,從立法背景與立法會的處境來看,當局在7月3日的介紹中明確強調,除了制定本次《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無其他非立法的政策行政安排可用於回應終審法院的判詞要求。這一表述直接將立法會置於兩難境地:一方面,若不通過這部草案,社會上可能出現「違反法治原則」的質疑,讓立法會背負沉重的輿論與法律壓力;另一方面,若強行通過,則意味着立法會無視香港的主流價值與民意,在這一事關社會根基的立法事務上放棄了自主判斷與決策的權力——這種「非此即彼」的被迫選擇,正是我對這部草案最核心的疑慮所在。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擁有「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的憲制權力,這一權力並非依附於其他部門,而是香港司法、行政、立法分工制衡體系的重要支柱。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曾明確指出,行政部門並非「終院之奴」,這意味着面對司法判詞,行政與立法部門仍有權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制度運作成本進行審慎考量;尤其是家庭法領域的法律,其結構性調整直接關係到社會基本單元的運行規則,更需行政與立法緊密協作、反覆論證,而非被動回應。前律政司檢控專員江樂士也強調,立法工作作為立法會的核心憲制權力,必須得到包括行政、司法在內的各方尊重——這意味着立法會有權在衡量社會整體利益與制度變革成本後,對不符合香港實際的草案予以否決,或要求行政部門重新草擬,而非陷入「不通過即違法」的誤解。

 

其次,從草案本身的設計邏輯來看,其存在明顯的不穩定性與不公平性。根據草案內容,擬議的同性伴侶登記制度主要面向「已在境外註冊」的同性伴侶,為其在香港提供有限的權利保障,例如醫療決定參與權、身後事安排權等;換言之,那些未能在境外完成同性伴侶註冊的群體,將被完全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種設計不僅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平等——同樣處於同性伴侶關係中的個體,僅因境外註冊與否而享有截然不同的權利,更會形成「境外登記」的逆向激勵,迫使本地群體不得不透過境外程序尋求權利保障,這與終審法院判詞中強調的「滿足基本社會需要」的核心精神完全相悖,也偏離了法律應當公平普惠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針對終審法院判詞的要求,存在更符合憲制原則、更兼顧公平與社會穩定的解決方案:應當以「一般適用」為核心原則,跳脫「針對同性伴侶創設特殊身份」的狹隘思路,將醫療代理權、遺產處置指示權、住院探視權,以及稅務、福利領域的合理安排,透過授權文書、受託協議等靈活形式,開放給所有存在照顧關係的個體——無論其性傾向、關係類型如何,無論是同性伴侶、異性伴侶,還是親屬間的照顧、朋友間的扶助,均可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獲得相應權利保障。

 

這種方案不僅能充分保障《人權法》第14條所涉及的個人私隱與人格尊嚴,避免特定群體因制度限制而無法維護基本權益;更能跳過「準婚」身份帶來的價值爭議,避免在社會中製造不必要的制度性標籤與價值對立,真正實現「保障權利」與「維護社會和諧」的雙重目標。

 

綜上所述,《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無論從憲制分工、設計邏輯還是社會影響來看,均存在難以忽視的問題。立法會作為香港的立法機關,必須堅守憲制賦予的職責,充分聽取民意、審慎論證,拒絕被動接受不符合香港實際的草案,而是推動更公平、更合理、更符合憲制原則的解決方案,這不僅是對法律負責,更是對香港社會的長遠穩定與全體市民的根本利益負責。

 

2025年9月11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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