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鄧飛
攬炒派47人組織「35+顛覆案」,一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在審訊前認罪,16人拒絕認罪,早前被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14人罪成,還柙候判。攬炒派47人圖謀透過所謂初選,逼使特首接納他們的政治訴求,並威脅在立法會以過半數議席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其他公共開支,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以達到顛覆香港特區政權的目的。
此案值得關注的觀點有二:一、非法顛覆政權罪不限於使用武力,二、不知道所做的事情是非法手段並不構成辯護理由。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有關被告人準備用武力、或者威脅用武力,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進行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考慮到國安法的立法背景,以及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說明,法院認為非法手段除刑事罪行外,亦包括違反《基本法》。被告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這一種行為,是濫用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以及違背立法會議員該盡的責任和義務,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104條,所以構成非法手段。
此外,各人懷有意圖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至於所檢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不需要看被告知不知道他們所做的事是非法手段。
筆者認為這是一宗具標誌性的判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涉案人數最多的案件,也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審判,豐富了國安法在實踐中的內涵。筆者比較關注的是,如何讓有關案例融入到國家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裏,讓國安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再停留在法律條文或抽象概念上。
過往教育局有關國安教育的例子多為外國個案,今次的案例,有具體的處境、有權威的判詞,更牽涉到國家安全二十個領域之一的政治安全。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裁決,論述具權威性,關鍵是如何將案例轉化為教師可教、學生可學、市民大眾都明白的內容。
筆者曾經在立法會中指出,在中小學裏,基本上沒有老師讀法律出身,因此要求沒有修讀法律的老師去教法律,包括基本法、憲法、國家安全法等,難度甚高。以往,律政司曾經編撰過一份電子刊物,將所有與基本法有關的訴訟案件,編成電子期刊,作為公眾教育,筆者認為這個做法值得鼓勵,如果能夠重新啟動,將法律專業知識轉化成為老師能夠掌握的課堂教學資源,在校園以至社會中推廣,將會是很好的普法教育。
2024年6月8日 (橙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