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促進香港法治發展 有利實現由治及興

 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 貴州省政協委員 小學校長黃錦良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以及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到有關問題時,如何依法處理有關問題。此次釋法一錘定音,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能夠完整準確貫徹落實,符合社會各界的共同期望和利益。

 

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案,獲香港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國安法案件涉及機密訊息,若由海外律師處理相關案件,或有洩露機密的風險,亦出現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危機,無疑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的挑戰與衝擊。

 

妥善解決國安法執行中的重大爭議

 

在此關鍵問題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含義, 一方面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釋法及時回應特區政府請求,明確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妥善解決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處理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對確保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另一方面是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通過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形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有利於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地實施,對促進香港法治發展具有重大長遠意義。

 

事實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亦是香港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中共二十大報告中亦提及到「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憲法第六十七條和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均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的相關規定。香港國安法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此次釋法內容已成為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香港國安法的完整準確實施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是落實二十大報告精神的重要舉措。

 

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

 

有個別意見擔心,此次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的獨立性,這無疑是過慮的。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所言,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換言之,此次釋法明確了行政長官、香港國安委和香港法院各自不同的權責,以利相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妥善處理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充分體現中央對香港的信任。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履行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當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接下來,特區政府、立法會、香港法院等相關機關都須落實釋法的指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開啟香港由治及興新篇章。

 

2023年1月3日 (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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