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被告罪有應得 判決彰顯法治權威

法律博士、教聯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今日(1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支聯會案作出判刑。案件涉及支聯會及其三名主要成員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四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本案中,第三被告何俊仁在開審首日認罪;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院最終判處支聯會罰款港幣150萬元,須於三個月內繳清;李卓人被判監禁7年;何俊仁因認罪及其他扣減因素,被判監禁5年2個月;鄒幸彤被判監禁7年3個月。有關刑期顯示,法庭在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既嚴肅看待罪行本身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造成的風險,也依法考慮各被告的個人情況、認罪與否、案件延誤、審訊中節省司法資源等因素,體現量刑上的審慎和平衡。

在解釋「情節嚴重」時,法庭依循普通法解釋原則,指出除非《國安法》條文語境或目的另有指向,否則應賦予相關文字普通和自然的意思。同時,法庭強調《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制度是「銜接、相容和互補」的,除非存在不一致之處,量刑時仍應參照香港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換言之,《國安法》案件並非脫離普通法律秩序之外,而是在香港司法制度中依法審理、依法裁判,這本身正體現了香港法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關於具體標準,法庭引用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指出評估嚴重性時,重要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相關因素包括犯案時社會背景、煽動手法、規模和次數、有否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受煽動的物件、煽動影響及潛在影響等。法庭也參考「律政司司長訴潘榕偉」,強調煽惑罪的立法目的在於阻止人慫恿或鼓勵他人犯罪,即使未有人實際被煽動而犯事,罪責也不會因此當然減輕。由此可見,國家安全案件重視的不僅是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害,也包括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憲制秩序所造成的潛在風險。

法庭最終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具體理由包括:案發時社會氛圍動盪。被告言行令國安與秩序面對更大風險;煽動持續14個月而非單一事件;借網絡平台可無限次流覽轉載,加重嚴重性;被告皆為知名人士,動員力與影響力「遠非寂寂無聞之輩可比」等因素。同時,法庭明確駁回「不知者不罪」之說,直指各被告「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至於何俊仁的認罪扣減,法庭認為其在交付及排期後才認罪,不給予全額三分之一扣減。整個判決推演層層有據,減刑逐項列明,公平公正,既沒有「重判」,也不會「姑息」,判決結果均是各被告罪有應得。

「支聯會」被外界包裝為「民主」符號,然而其綱領的本質就是顛覆國家政權。憲法明文確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就是要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這樣的主張,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會被容許。

本案再次說明,香港的自由和權利並非毫無限制。自由和權利固然受法律保障,但並不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憲制秩序的護身符。《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正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支聯會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推動相關違法主張,最終受到法律制裁,正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判刑既體現了對被告的懲罰,也具有廣泛的警示作用:香港是法治社會,守法者的權利受到保障,違法者必須承擔後果。任何人在香港觸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2026年9月11日(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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