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須有底線 釋法彰顯法治精神

教聯會總幹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案中,對於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本地不同層級的司法體系均未能準確把握《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簡單僵化的套用普通法先例邏輯,進而做出違背《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目的的判決。在律政司已窮盡本地司法程序後,行政長官李家超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果斷選擇按照《香港國安法》第65條,提請擁有本法最終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聘用沒有在港登記的境外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進行釋法。

 

這個過程本是特區政府和香港司法體系依法行使案件檢控、審判和刑罰等訴訟程序的正常事宜。然而在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後,而人大尚未做出正式回應前的這段輿論真空期,社會出現反對聲音,甚至有人聲稱本次釋法是香港法治的大地震。筆者認為,這樣的論調未能準確把握《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將《香港國安法》與《憲法》、《基本法》割裂的片面之詞,是對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危言聳聽。誠如國家主席習近平23日會見行政長官李家超,於會上肯定李家超和特區政府的工作,並稱李家超「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大力恢復經濟活力,積極回應民眾關切,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共二十大精神,展現出『愛國者治港』新氣象」,可見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及「愛國者治港」的重要性。

 

首先必須明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憲法》、《基本法》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並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尊重並維護香港的憲制秩序,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其次,本案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國安案件,示例意義和社會影響力非比尋常,審理絕對不容有失。面對如此關鍵的訴訟程序,香港法院卻未能保有底線思維,做出了違背立法原意的錯誤判決。試想,在以大陸法系為法條起草基礎、以中文文本為準,並且明確要求指定審理法官的《香港國安法》框架下,如何能夠允許上述未在本地執業的海外律師,藉辯護為由,把水攪渾,將一場審理黎智英涉違法國安法的案件,演變成一場攻擊國安法條文、挑戰國安法和政府權威的鬧劇?本次行政長官尋求人大釋法,正是為了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避免上述鬧劇的出現,讓立法本意得以實現。

 

第三,本次提請釋法是行政長官嚴格遵守法律程序,針對一個具體的訴訟程序尋求人大的解釋。不論結果如何,其現實的約束力並不會超過所適用的國安法案件之內,並不會影響現有《法律職業條例》中對聘用海外律師的一般規定,更不會損害香港社會的司法獨立。相應的,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其最終解釋權,對《香港國安法》做出忠於立法原意的權威解釋,這才是彰顯香港法治精神,完善香港司法體系,釐清香港與中央之間憲製秩序的必要之舉。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講話中,特別強調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性。希望借本次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使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以及廣大市民,更準確的理解《香港國安法》,更深入的理解人大釋法的重要意義,對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獨立保持更大的信心。

 

2022年12月24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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