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會長:胡少偉

「一國兩制」惠港

星期三, 25 11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一國兩制」史無前例,雖然中央政府早於1990年便透過全國人大頒布了治港憲制性法律文件基本法,但國家在香港恢復主權後,香港能否保持安定繁榮,在97前一直是一個謎。1995年6月出版的《財富》雜誌曾預言香港在回歸後,將喪失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英文會被中文取代,商界會撤離香港等。回歸後的一年,香港於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國際炒家全面狙擊港元,恒生指數跌幅最高達60%,香港金融體系風雨飄搖。八月下旬,中國政府在保持人民幣不貶值的同時,支持香港入市反擊國際炒家,金融管理局在股票和期貨市場投入龐大資金,成功擊退金融炒家;這做法雖有違香港政府一直奉行的不干預政策,但卻贏得穩定香港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成果。

「一國兩制」的挑戰

星期二, 17 11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中國恢復香港主權18年來, 「一國兩制」造福於香港,基本法就如陽光和空氣般在港人生活中不可或缺。但無奈的是,有一批政客、傳媒和學者因配合國際利益相關者的需要,經常妖魔化中央政府和曲解基本法條文,企圖擾亂「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這是香港社會當前最大的挑戰。

建立合憲性審查

星期二, 10 11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香港特區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傳統,這與國家採用的大陸法系不同;在「一國兩制」下,中央政府容許香港特區採用一個與國家不同的法系。根據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法律的決定和特區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會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待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

星期二, 03 11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中央政府決定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其宗旨既要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也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國際上,任何一個國家及其管轄的地方政府,都要依法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了尊重港人意願和平衡內地與香港法制的不同,中央政府於起草基本法時明確香港特區可自行就域內保障國家安全進行立法。

人大擁基本法解釋權

星期二, 27 10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下列與香港相關的權力:1)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2)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3)對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監督權,4)對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5)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其中,人大常委會是全國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最高機構,在基本法第158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亦授權了香港終審法院可自行解釋特區域內的條款。至今,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解釋建立了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機制。

授權參與國際活動

星期二, 20 10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一個體現,是積极參與國際社會,維持與國際夥伴的聯繫。《基本法》第157條訂明:“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香港政制發展

星期二, 13 10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為了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順利實施,鄧小平在1984年提出「港人治港」的理念;及後,在基本法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150多年的殖民歷史,香港歷任總督都是由英國委派的;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前,香港立法局全體議員仍是由港督委任。港人真正當家作主、高度自治是始於回歸祖國,香港首任行政長官由港人在永久居民中選舉產生。

香港經濟自主

星期二, 06 10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要成功地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香港社會必須發揮資本主義制度的優勢。為了香港於回歸後能延續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濟優勢,在草擬基本法時,香港各界對特區經濟制度提供不少意見,並以基本法條文確定下來。基本法不單使香港社會平穩過渡,亦保障了香港於回歸後各方面的發展;在經濟方面,香港特區繼續保持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不變,實行獨立稅收和貨幣,繼續實行自由貿易及作為一個單獨關稅地區。

憲法及基本法

星期二, 29 9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一國兩制」於回歸後能在香港順利實施,全賴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法律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基本法》是規定香港特區制度的法律,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立法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在特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同時,香港特區《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一國兩制」的香港

星期二, 22 9月 2015 08:00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香港自古就是中國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英國通過與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強佔或租借香港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恢復聯合國席位時,表明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不承認港澳是殖民地。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上世紀八十年代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按「一國兩制」國策,國家通過與英國的外交談判,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公布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及後,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基本法草委、諮委和各界港人的共同努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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